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正确领会“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精髓。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研究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国电科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中国电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中国电科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中国电科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和中国电科院组织的文娱体育等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中国电科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具备享受研究生有关助学补助的资格;

  5、对中国电科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是当事人具有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失去学籍或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除第6项之外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中国电科院的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中国电科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电科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中国电科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

  第八条 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研究生部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审核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中国电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部统一向北京市教委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中国电科院研究生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中国电科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4、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学籍者。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学习结束后任课教师上报成绩,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研究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调整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导师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由指导教师提出,转出、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部认为理由充分的,在征得原指导教师及新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研究生指导关系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视具体情况进行重择指导教师工作。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批后,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中国电科院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劝其退学的措施。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部在接到研究生复学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应给予批复。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需持中国电科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复查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后,准许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根据中国电科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退学与学籍注销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经导师、研究生部及导师所在单位学术部门进行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规定要求、或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

  3、在中国电科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5、研究生在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6、旷课连续两周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部和导师所在单位研究决定,提出退学意见并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正式退学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从退学申请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在学期间各种待遇。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高就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中国电科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准予结业。中国电科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向中国电科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中国电科院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如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并且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要求,成绩合格,研究生部发给肄业证书;如学习期未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研究生的就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开展毕业就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按规定到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就业,研究生与接收单位进行商谈,并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结业、肄业研究生回生源地区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要完成在北京市高等教育委员会的学历电子注册后,方能参加当年的毕业分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由研究生部按北京市教委的安排,在每年6月底统一进行。

  第三十六条 参加学历电子注册的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2、提交《中国电力科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3、已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已经进行学历电子注册的毕业生如无特殊情况不予以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需经市教委同意,方能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对不顾国家要求和用人单位利益、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履行就业协议、在规定期限不去报到或报到后违约、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者,由研究生部报北京市高等教育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分配派遣资格,违约情况记入档案、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研究生不能按时返院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一般事假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

  第四十条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须重修;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中国电科院及研究生部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1、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2、研究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3、任何研究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研究生部或其他单位进行宗教活动;

  4、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5、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中国电科院及研究生部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私自办理出国(境)手续;节假日因私出国(境)旅游或探亲者,须填写《中国电科院借用户口卡申请表》,经导师和研究生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派出国访学者,须填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出国访学审批表》,经指导教师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同时附国外邀请函(中英文)、经费资助情况等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批。出国访学期限到,要及时回国并到研究生部报到,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生申请毕业后自费出国留学者,毕业时户籍和档案应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院察看

  5、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中国电科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国电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电科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