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与储能运行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2021年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20-12-01
新能源与储能运行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2021年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北京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中国电科院(或分院)委托他方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如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应使用国网《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示范文本。
三、文中空白处有①、②、③、④等指引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也可以细化选择的指引。文中的“X”表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提示合理填写,如无相应内容的,应在空白处填写“无”或“/”等字样。
四、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中的作用等,增加委托人一、二、三或受托人一、二、三。
五、各方对本合同内容有增、删、改的,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
六、合同填写完毕后,删除合同中的提示语言及脚注。
目 录
甲方为实施 项目,有意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本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1.1 技术开发目标: 。
1.2 技术开发内容: 。
1.3 技术开发路线: 。
1.4 技术开发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计划,并按如下进度完成开发工作:
1.4.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
1.4.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
1.4.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
2.1 为保证乙方有效开展技术开发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协助工作,包括:
2.1.1 ;
2.1.2 。
3.1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开发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技术开发人员表》。
3.2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3.2.1 按照约定完成组织、协调工作;
3.2.2 防止因人事变动而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
3.2.3 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履行本合同;
3.2.4 对履行本合同中本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承担管理、监督任务,保障本方人员遵守对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方对在合同履行中非因对方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本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负责,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安全协议;
3.2.5 。
3.3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造成他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1 技术开发费总额为: (大写: ),以汇票、支票或电汇支付。甲方支付的价款包含了乙方开展技术开发、后续服务及质保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人工费、业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测试试验与加工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合同分项价格及发票开具见附件一。
乙方将向甲方开具的发票类型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开票信息见下表。如果甲方开票信息有变,甲方联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开票信息发送给乙方联系人,乙方按照变更后的开票信息向甲方开具发票。
企业名称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税号 | 91110000400007201W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
电话 | 010-82812114 |
开户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河镇支行 |
银行账号 | 0200006109003400258 |
4.2 甲方按照以下约定支付技术开发费:
付款方式 | 付款条件及时间 | 付款比例及金额 |
1 | 甲方自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及当地技术市场认定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 总价款的 %,即 元 |
2 | 乙方提供的中期技术服务经甲方中期检查合格,乙方出具等额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 总价款的 %,即 元 |
3 | 项目已具备技术验收条件,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剩余合同价款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 总价款的 %,即 元 |
4 | 质保期满且无索赔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 总价款的 %,即 元 |
备注: 1.如果质保期内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顺延的,直至最后一次质保期满且无索赔后支付质保金。 2.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予以扣除,并将剩余价款支付予乙方。 |
4.3 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签署页或书面提交的其他银行账户信息向乙方付款。
4.4 如果质保期内技术开发成果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顺延的,直至最后一次质保期满且无索赔后,甲方支付质保金。
4.5 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予以扣除,并将剩余价款支付予乙方。
4.6 如果国家执行新税收政策的,自政策实施日起,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未开票合同金额=原未开票合同金额/(1+原税率)*(1+新税率),双方按新税率及调整后的未开票合同额执行。
4.7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费应由乙方专款专用,保证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技术开发任务。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研究开发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
5.1 乙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如下保密义务:
5.1.1 保密内容:乙方所接触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本合同所涉及的阶段性、最终技术开发成果。
5.1.2 涉密人员:乙方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甲方保密内容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
5.1.3 保密期限:长期保密。
5.2 乙方将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甲方前,不得自行披露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人披露全部或部分技术开发成果,乙方也不得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5.3 乙方完成技术开发及服务后,应将从甲方及其客户获得的保密信息归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6.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下列要求,提交最终技术开发成果:
时间 | 成果名称 | 成果形式 | 成果数量 | 备注 |
6.2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下列要求,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 | 验收方法 | 备注 |
6.3 甲方对技术开发成果的验收并不排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7.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主要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第三人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就第三人的技术开发成果向甲方承担责任。
7.2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的研究开发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负责处理,并确保甲方能够继续使用技术开发成果。
7.3 乙方提交的技术开发成果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的 1 个月。质保期内发现技术开发成果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继续履行、重作等补救措施,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因乙方交付的技术开发成果存在潜在缺陷的,质保期自潜在缺陷消除之日起算。
8.1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阶段性、最终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归属,具体如下:
8.1.1 因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有表明发明创造人身份的权利。
8.1.2 因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乙方有标明作者身份的权利,除非无法署名。因技术开发合同而产生的商业标记等其他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
8.1.3 因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论文、演讲、申请专利、报奖等任何方式公开技术秘密。
8.1.4 因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其他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或以任何形式公开。
8.2 甲方享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乙方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让技术成果。
8.3 甲方可以授权乙方使用技术成果,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4 甲乙双方都有权就技术开发成果进行报奖、发表文章,但乙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当双方进行报奖或发表文章发生冲突时,甲方享有优先权。乙方报奖或发表文章时必须标明项目来源以及甲方对技术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及专利申请前的技术方案不得以报奖发表文章、会议等任何形式公开。
8.5 因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开发成果的申请(登记)费、代理费、维持费等费用由 乙 (甲、乙、双)方负担。如由双方负担的,甲乙方负担科目或比例为: / 。
9.1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技术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技术服务:
9.1.1 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
9.1.2 地点和方式: 。
9.1.3 费用及支付方式: 。
10.1 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开发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由甲方享有。乙方利用本合同技术开发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11.1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材料、资料等财产,归 乙 (甲、乙、双)方所有。
12.1 在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出现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或经营困难,导致技术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12.1.1 种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2.1.1 乙方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12.1.2 甲方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12.1.3 甲乙双方按X:X比例承担风险 。
12.2 技术风险由双方共同认定或国家权威机构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2.2.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12.2.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12.3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或未采取措施而致使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应当就发生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1 乙方逾期完成技术开发任务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90天或虽未超过90天但仍导致甲方合同利益落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价款,并承担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3.2 乙方交付的技术开发成果验收不合格的,每次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应采取继续履行、重作等补救措施。
13.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以合同总额的五倍视为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13.4 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3.5 因为一方违约而导致对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一方违约的,对方应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要求违约方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14.1 乙方在提交技术开发成果前,研究开发成果由他人合法公开的,知晓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5日内通知对方。因技术公开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对方产生损失的,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
14.2 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因为一方违约而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方不能免责。
14.3 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5.1 双方履行本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管辖。
15.2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15.2.2 种方式处理:
15.2.1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2.2 提交 甲方 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规则仲裁。
16.1 本合同一式 8 份,甲方 4 份,乙方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1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协议、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8.1 本合同及附件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19.1 本条约定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增删,特别约定如下:
19.1.1 乙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将本项目合同在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甲方反馈已登记的合同或登记证明。
19.1.2 项目管理应按照《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9.1.3 项目预算按照直接费、间接费、外委支出和税金四个一级科目进行管理,每个一级科目内的二级科目费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能跨一级科目调整经费使用,如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
19.1.4 项目验收时,乙方须提供项目决算报告,并且决算费用要达到预算费用的100%(偏差不超过1%)。如项目含有质保金的,决算费用要达到除质保金外其余费用的100%(偏差不超过1%)。
19.1.5 项目经费预算如下表所示。
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预算金额 | 备 注 |
(一)直接费 | ||
1.人工费 | ||
(1)临时性研究人员费 | ||
2.业务费 | ||
(1)材料费 | ||
(2)资料费 | ||
(3)印刷出版费 | ||
(4)专利与知识产权事务费 | ||
(5)会议费 | ||
(6)差旅费 | ||
3.专家咨询费 | ||
(二)间接费 | ||
1.管理费 | 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可以是零 | |
(三)外委支出 | ||
1.仪器设备租赁费 | ||
2.外协测试试验与加工费 | ||
(四)税金 | 若技术市场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则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技术市场认定为技术服务等其它合同,则根据实际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合 计 |
19.1.6 关于知识产权标注,具体要求如下:
(1)依托本项目发表的所有论文均需明确标注获本基金资助,且为唯一资金来源标注。每个项目至少发表1篇以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SCI或EI检索论文。依托本项目申请的发明专利及软著的申请人,应有且仅有项目合同甲乙双方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2)人员单位标注
中文标注“新能源与储能运行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英文标注“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peration and Control of Renewable Energy & Storage Systems(China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3)论文资助标注
中文论文应标注“新能源与储能运行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放基金资助(合同号)”。
英文论文应标注“Supported by Open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peration and Control of Renewable Energy & Storage Systems(China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No.xx)”。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 名称 | 合同专用章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
住所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受托人(乙方) | 名称(或姓名) | 合同专用章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等)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
住所地 | |||
联系人 |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分项 | 价格(含税,元) | 发票类型及税率 | 备注 |
技术开发费 | | ||
其他费用(硬件、软件等) | | ||
合同总价 |
注:如果国家执行新税收政策的,自政策实施日起,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未开票合同金额=原未开票合同金额/(1+原税率)*(1+新税率),双方按新税率及调整后的未开票合同额执行。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 申请登记人:
2. 登记材料:(1)
(2)
(3)
3. 合同类型:
4. 合同交易额:
5. 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